海面異形浮標警示航道航標
本發(fā)明浮標燈與船舶碰撞時,彈性元件3-3發(fā)生傾斜,安裝在上底座3-1上的太陽能電池板4得到緩沖,沖擊破損小,浮標標體1上設有的橡膠護圈8柔韌性強,能夠有吸收撞擊部分的能量,保護浮標標體1的殼體不被擦傷,增強了浮標的撞性,同時浮標底座9內設有可以使整個浮標重心下移的配重塊10,使重心限度低于浮心,具有“不倒翁”性,能抵惡劣環(huán)境,快速恢復直立狀態(tài),增加了浮標燈的穩(wěn)定性。
海面異形浮標警示航道航標
清光緒八年(1882年),海關對各口海關管轄的水上助航標志曾作過統(tǒng)規(guī)定,內容包括8項,較簡單,江海之分。當時水上助航標志稱警船浮、樁,這個系統(tǒng)明航行船舶與水道兩側界線的關系,以由海上進口方向劃分左側標和右側標,即左黑右紅。所使用的海上浮標制式是單的側面系統(tǒng)。
1960年,海司令部航海保證部、交通部、水產部參照蘇聯有關海區(qū)水上助航標志方面的經驗,結合中具體情況,共同研究制定了《海區(qū)水上助航標志制度(草案)》,同年9月由海司令部航海保證部公布試行。該制度采用不同涂色和燈質區(qū)別標志的作用,明確了"左紅右黑"原則,夜間紅浮標閃紅光,黑浮標閃白光。同時規(guī)定:側面標志類為三種,即左側標、右側標、分支匯合標;方位標志類為五種,即北界標、東界標、南界標、西界標和孤立障礙標;用標志類為四種,即沉船標、檢疫標、測量標和捕魚作業(yè)標;而中央標志作為單個種類,共四類、十三種。
1960年10月19日至24日,根據新《制度》規(guī)定,海北海艦隊司令部航海保證對青島港及附近的14座水上助航標志進行改革,青島港務監(jiān)督對中沙燈浮標(5號)進行了改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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